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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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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1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4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乡村振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
(一)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银行保险机构要坚守自身定位,按照错位竞争策略,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专业化体制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从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鼓励21家会管银行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鼓励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的商业银行将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考核权重设置为不低于10%,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切实将涉农信贷不良容忍度政策嵌入内部考核评价之中。
二、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供给
(三)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积极落实“两藏”战略,重点围绕现代育种、农业“卡脖子”技术、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等农业科技领域加强金融供给与创新,努力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助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防灾减灾和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提高农业生产及抗风险能力。积极支持乡村建设行动,重点服务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农村现代化重点领域,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五)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需求特点,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与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的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加大对进城农民就业创业与安家落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审慎规范发展农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合理消费需求。大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建设,鼓励通过“银保担”合作、供应链金融、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激发农村创业就业活力。
三、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
(六)提高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性。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产业规划,综合分析县域有效信贷需求,科学制定资金适配性较差县域的存贷比提升计划。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定期对辖内各县的信贷资金适配性进行监测,及时满足县域有效资金需求。大中型商业银行要主动加强东西协作,助力把东部地区的合适产业引入西部地区,提升西部县域产业发展能力。鼓励在县域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县域存贷比内部考核要求。
(七)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扎实做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继续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避免出现新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和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各级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重点加强对银行网点“先建后撤”、金融服务“有名无实”、重复建设等现象的监管。
(八)优化县域和社区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障县域和社区的物理网点供给,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避免重复建设、过度竞争,也要避免网点撤并所带来的金融空白、金融排斥等问题。县域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县域客户融资、理财、保险、养老、财务咨询等金融需求。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和上门服务,努力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
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九)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积极拓展产粮大县农业大灾保险覆盖面,提高养殖大县的养殖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发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涉农财产保险,为农业机械设备等提供保险保障。
(十)提升农村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水平。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鼓励发展针对县域居民的健康险业务,扩大健康险在县域地区的覆盖范围,拓展健康险保障内容。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意外险、定期寿险等业务。
五、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一)推动农村数字金融创新。银行业保险业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线上承保理赔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
(十二)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等抵押融资。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农业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流转体系和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
(十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银行业保险业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并对有关政策逐项分类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易地搬迁帮扶后续的金融支持,努力将脱贫攻坚的好做法、好经验应用到乡村振兴之中。
(十四)支持脱贫地区县域产业发展。加大对脱贫地区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对带动脱贫人口较多的产业努力增加信贷投放,鼓励在脱贫地区探索发展防止返贫险。加强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倾斜与创新,参照银行业保险业对“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政策,制定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措施。
(十五)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连续稳定,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向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发放利率优惠、财政适当贴息的小额信用贷款,确保应贷尽贷,支持脱贫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十六)完成脱贫地区信贷保险考核目标。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引领,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力争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和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所在省份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
七、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十七)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监管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完善域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整合财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气象、社保等部门的涉农信用信息和风险信息,不断提高涉农金融信息化发展水平。切实提高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努力在信息查询、供需对接、抵押登记等方面为供需双方提供便利。
(十八)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力量,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力争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实现对新型经营主体授信“能授尽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十九)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净化农村信用环境,推动信用乡村建设,完善对逃废债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协助化解农村各类信用风险。保持对农村非法集资的高度预警,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依托基层党政力量,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积极宣传“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农村居民的非法集资防范意识。
八、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引领
(二十)明确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目标。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各银保监局要根据辖内信贷需求、城镇化进程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2020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者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二十一)完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考核涉农金融相关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正向激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措施,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二十二)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结合不同地区农业农村发展特点,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其他地区选取有代表性的乡镇或县,顺应乡村治理变革,因地制宜探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打造不同特点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样板,形成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监管部门要从金融供需对接机制、金融机构布局合理性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发力,引导银行业保险业从体制机制、产品服务、服务领域、风险分担机制、抵质押方式等方面探索创新,力争打造不同特色的样板。
(二十三)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控制对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涉农不良贷款。切实纠正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持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2021年4月2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1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
(一)销售行为。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一是误导销售。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二是异化产品。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三是管理失当。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二)人员管理。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一是信息虚假。是否存在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二是虚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税、维持团队架构、完成激励方案、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三是人员失信。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倒卖保单。四是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考核要求,不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注销手续,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数据真实性。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一是虚假承保。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二是虚列费用。是否存在通过虚列人头、虚假续佣、高额聘才等套取资金;通过虚构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费用,如虚列会议费、培训费、活动费、奖励费等;公司直销业务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费用;向银邮代理机构等支付账外手续费或其它利益。三是虚挂保费。是否存在保险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四是虚假保全。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四)内部控制。重点治理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存在的问题。一是业务控制。业务考核机制、奖励激励机制、营销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套利空间;核保核赔标准是否合理、有效。二是财务控制。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兼任不相容岗位,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依据真实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实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三是高管履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违规履职、履职不当。四是风险管理。是否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对信访投诉、自保件、极短期退保率、营销员业务品质等是否持续跟踪分析、进行风险评估。五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对财务、业务、机构、高管履职、内部管理等是否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审计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是否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人员是否开展责任追究。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21年4月至5月,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组织所有分支机构逐条对照治理重点,针对2019年至2020年业务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覆盖所有业务渠道,涉及以往年度或2021年业务的,视情回溯或延伸。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及法人机构属地监管局。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局要求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监管抽查。2021年6月至8月,银保监局对辖内人身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报告严格把关,并结合属地监管总公司和辖内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检查对象名单报送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数量不少于3家。综合公司自查自纠、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和举报投诉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将选择部分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纳入2021年现场检查计划开展现场检查。
(三)总结提高。银保监局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机构自查自纠、监管抽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中国银保监会将综合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等制度机制,为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银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专项工作的落实。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调配资源,重视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专项工作有序推进。银保监局和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把握工作重点,层层推进落实,并选取重点机构开展调研指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中国银保监会将选取部分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和银保监局适时开展调研指导工作。
(二)认真整改,健全机制。人身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专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销售、内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及其背后的腐败行为。人身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一把手”对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内控合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融合、相互协作,主动充分暴露问题,确保即查即纠、立查立改、严肃追责到位,同时健全“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的长效机制。
(三)分类处置,务求实效。对于发现的问题,区别问题性质和违规情节进行针对性处理,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对于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暴露问题并整改处理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自查自纠走过场、问题暴露不充分、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形,依法从重处理。对于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人身保险公司要主动整改,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同时堵塞漏洞、强化内控合规管理。
(四)查深查透,严肃问责。银保监局要科学安排进场时间,紧盯违法违规问题高发、频发的环节和领域,依法依规开展现场检查,确保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定性准确、依据适当。要对检查发现涉及中介业务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对涉案机构和责任人员同查同处。要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凡符合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