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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97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主体
有意愿且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衔接机制,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二)本企业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直接相关,或是本企业生产一线的技能型职业(工种),本企业从事该职业(工种)的员工不少于50人;
(三)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勾的规章制度;
(五)设有负责职工技能培训与考核的部门,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
(六)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及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档案管理场所,建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
(七)有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等,且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二、评价范围和标准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规范,由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报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备案确定级别,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三、评价对象
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我市企业可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进行评价:
(一)在本企业参保的在职职工;
(二)具有隶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我市其他企业参保在职职工;
(三)在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参保,并由其派遣至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派遣职工。
四、评价方式
鼓励企业运用多元化评价方式。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可灵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技能评价方式,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科学的评价方式。
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从事本职业应当具备的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职业常识,采用集中考试方式或者学分累积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主要考核本职业实际操作能力,可以集中考核或者在工作岗位上考核。对高技能人才评定,企业还应从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方面进行考核。职业道德评分主要从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评分,提倡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作业绩评定侧重考察工艺创新、技术改造、成果转化方面的能力。
五、工作程序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备案
1.有意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通过认定平台(http://fj.company.jianguan.online/login)进行申报。由法人代表签字承诺的真实性纸质材料(详见附件)按属地管理原则于5月15日前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鉴定中心。
2.备案企业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职业标准或规范明确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对应制定本企业认定工作方案。市鉴定中心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
3.市鉴定中心自收到申请表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专家现场评估。审核通过的纳入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目录,统一公布目录。
4.备案企业需新增认定职业(工种)的,应当重新申请企业备案。审核通过的重新纳入我市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目录,在市人社局百灵棋牌官网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二)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企业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情况、认定实施计划、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评价职业(工种)、时间安排、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实施计划应当在开展认定工作前15个工作日报送市鉴定中心。
2.实施评价。企业应当按照实施计划落实场地、设施设备和考评人员,规范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纸质材料(包括报名、考务、试卷等过程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包括电子数据、视频等)不少于5年,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
3.结果备案。评价完成后,企业应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投诉及成绩复核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企业将成绩合格人员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监管平台”,由市鉴定中心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4.质量督导。在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过程中,企业技能培训与考核的(主管)部门应对认定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市鉴定中心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重点环节开展抽查监督。市鉴定中心随机抽取质量督导员,按照企业报送的评价计划随机开展评价过程质量督导。企业应积极配合督导工作。
(三)核发证书
对认定结果通过市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企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自行印制、核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应当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进行编码。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市鉴定中心将证书信息上报省鉴定中心,统一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
六、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企业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主体责任。备案企业应当将职工适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结合,将培训评价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建立过程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评价质量,并主动接受市鉴定中心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的监管。
(二)备案企业在评价工作中存在组织管理不善,特别是进行虚假认定、跨区域认定、对外提供监管平台端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过批评、限期整改等处分,直到取消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资质并列入评价机构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两年内未组织实施一次评价工作或者已不具备开展自主评价条件的备案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且此后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三)考评人员、考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不得再担任考评人员,考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调离相应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市鉴定中心应当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流程清晰、操作简便的工作指引,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百灵棋牌的技术支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对过程督导、事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作出处理。
(五)对规范开展评价的企业,落实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对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人事考试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叶友森 、郑宇
联系电话:87305787
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0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6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健全完善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坚持新发展理念,健全市场规则,完善交易平台,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推动天津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完善转让规则,保障要素有序流通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主要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性质,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转让交易自由。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专门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到受让方。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宗用地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准入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生态环境、产业布局、能源节约及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其他相关指标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资建设另有约定的,由约定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约定的限制转让情形出具意见。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整宗土地规划要求,建筑物安全,使用权属清晰。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土地分割转让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整宗地投资额应达到转让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分割转让的,从其约定。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涉及消防、规划、工业产业等相关调整的,分割前依法先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和变更手续。土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的地块,且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合并后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不一致的,经出让人同意,可按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剩余土地出让年限。(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出租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一)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转租)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资建设另有约定的,由约定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约定的限制出租或转租情形出具意见。(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按租金的10%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按年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划拨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抵押机制,保障合法权益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其中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人作出不改变土地用途书面承诺后,其履行书面承诺情况应记入信用记录,作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民政、教育、金融等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保障抵押权实现后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创新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一)建立交易平台。在全国统一的线上交易平台基础上,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搭建市级交易平台,统筹各区转让、出租、抵押的信息,加强数据衔接,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各区负责搭建城乡统一的区级交易平台,提供交易场所,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大力发展“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办理交易事务。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协助人民法院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土地开发利用现状等情况,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土地处置后,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或开发利用。政府有关部门或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同时实现土地二级市场有关审批手续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产权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互通互联,信息同步。本市各级规划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及时准确提供涉地股权转让的注册登记、房地产交易等信息。(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法院、市国资委、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提供交易服务。各区应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定期发布市场信息。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交易活动桥梁作用,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市场监测监管与信用管理。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推进土地二级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投资建设类协议的,应对存在约定的限制转让、出租或转租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对交易价格、交易办理程序等进行重点监管。将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划拨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未达到投资建设约定即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市规划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宣传推广。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区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督促落实。各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工作指导。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督促落实。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6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6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发改规划〔2021〕49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4月8日
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重要部署,现提出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增强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建设与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
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一)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内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鼓励在人口集中流入城市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优化事业编制调配、增加教师编制数量。支持有条件地区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简化社保转移接续程序。完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负责)
(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技能素质。高质量推进补贴性培训,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确定的5000万人次目标。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深化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加大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力度。结合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开展针对性创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负责)
(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支持探索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发布县及县以上城镇常住人口数据,研究建立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数据统计发布机制,结合大数据技术推进常态化统计发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等负责)
三、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
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增强城市群人口经济承载能力,形成都市圈引领城市群、城市群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动力系统。
(五)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扎实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研究编制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等跨省区城市群实施方案,有序引导省内城市群发展。健全城市群多层次协调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其他有条件中心城市在省级政府指导下牵头编制都市圈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科学有序发展市域(郊)铁路,打通城际“断头路”。推进生态环境共防共治,构建城市间绿色隔离和生态廊道。建立都市圈常态化协商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联动响应机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
(七)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城市群城际铁路,支持其他有条件城市群合理规划建设城际轨道交通。优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建设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和衔接高效的综合货运枢纽,促进各类交通方式无缝接驳、便捷换乘。推广交通“一卡通”、二维码“一码畅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
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统筹城市布局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生态健康安全需要,促进城市合理分工、协调联动,优化城镇规模结构。
(八)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推动开发建设方式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医疗和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降低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提升市政交通、生态环保和社区等治理能力,有效破解“大城市病”。在中心城区周边科学发展郊区卫星城,促进多中心、组团式发展,实现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系统评估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负责)
(九)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加快补齐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短板弱项。加强项目谋划设计,分类设计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协调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承担相关建设任务,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利用现有国外优惠贷款渠道予以投入。发挥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带动作用,支持在有条件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公共设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边境地区城镇功能。全面增强边境城镇承载人口、连接城乡、支撑国防的能力。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试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引产聚人能力。建设沿边抵边公路,发展一批抵边新村和新生抵边城镇,引导边民向沿边抵边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抵边聚居点等适度集中。(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一)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面落实落地。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以各省份为单元全面建立特色小镇清单,开展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制发特色小镇发展导则,引导树立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导向,强化正面引导和分类指导。统筹典型引路和负面警示,推广新一轮特色小镇建设典型经验,加强监督监管、整改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五、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
顺应城市发展新理念新趋势,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推进城市现代化试点示范,使城市成为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十二)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合理调控租金水平。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三)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推进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重点领域终端系统。建设“城市数据大脑”等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推动数据整合共享,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行城市运行“一网通管”,拓展丰富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负责)
(十四)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提升污水管网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重点城市群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断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加强背街小巷等环境卫生死角整治。控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五)增强城市发展韧性。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和必要设备配置,补齐县城公共卫生防控救治短板。提高平疫结合能力,确保改建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具备短期内改造为方舱医院的条件。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河道、堤防、水库等防洪设施,重点治理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健全重要应急物资收储调配机制、基本生活用品保障机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等负责)
(十六)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深入建设公交都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完善定制公交、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完善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侧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体系,健全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开展创新筹资方式支持停车场建设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新开工改造5.3万个,有条件的可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大城市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探索老旧厂区和大型老旧街区改造。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树立全生命期管理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方式,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全面推行增量投放与存量盘活利用相挂钩。适当扩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有序增加蓝绿生态空间。探索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分层开发、立体开发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等模式。稳慎把握省会城市管辖范围和市辖区规模调整。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严格限制建设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禁建设“丑陋建筑”。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等负责)
(十九)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优化街道社区设置和管辖范围。建设现代社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对接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地企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支持老旧小区引入市场化物业服务或推行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七、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突破口,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二十)促进人才入乡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加入乡村制度细则,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有相关权益,探索以投资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吸收人才入乡。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兼薪机制。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工商资本入乡发展,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发展改革委、中央统战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负责)
(二十一)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出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二十二)推动公共设施向乡村延伸。统筹规划水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公路客运站改建迁建和功能提升。支持城郊承接城市专业市场和物流基地疏解,在县乡村合理布局冷链物流设施、配送投递设施和农贸市场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入乡通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推进医师多机构执业,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依托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等开展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商务部等负责)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三)压实地方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调度和任务分解,加大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二十四)强化部际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调动本系统力量扎实推进。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1 -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