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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4/16 -
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林 业 局
国 管 局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国家公务员局
国 家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2018年3月21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4/16 -
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铁路总公司
2017年11月29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信用中国 | 2021/04/16 -
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质 检 总 局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文 化 部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林 业 局
知 识 产 权 局
旅 游 局
法 制 办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海 洋 局
民 航 局
外 汇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工 商 联
贸 促 会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月25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4/16 -
印发《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供销总社、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农业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供销总社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工商联
2017年2月23日
专栏 联合奖惩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 | 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