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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保险业协会表示,该《征求意见稿》是在中国银保监会的指导下,组织行业力量,在深入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形成的,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电池、电机起火等都能保
《征求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定位在: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根据这些特性,《征求意见稿》将新能源汽车的保险条款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推新能源车附加险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自然磨损、电池衰减、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等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在免赔额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征求意见稿》显示,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在折旧金额上,《征求意见稿》则给出了相应的参考折旧系数表。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的计算公式为: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比如,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纯电动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照车价分为四个价格区间,分别为0万~10万元、10万~20万元、20万~30万元、30万元以上,与之对应的折旧系数为每个月0.82%、0.77%、0.72%、0、68%。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则不按车价区分,统一为每个月0.63%。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推出了多款丰富的附加险服务,包括新能源汽车专属的附加险,如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
在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中,包括道路救援服务、车辆安全检测、代驾、代为送检等四个独立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特约条款,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特约条款。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可相应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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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是债券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大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日益壮大。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23.6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达29.3万亿元。
此前,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评级行业在统一规则、完善监管、对外开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评级虚高、区分度不足、事前预警功能弱等问题,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评级行业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职业操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评级能力,提升评级质量。
“评级机构作为债券市场的‘守门人’,对债券市场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问题,精准揭示信用风险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中债资信技术标准总部总经理霍志辉在接受人民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此,《通知》一是要求评级机构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另外对于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应当立即启动全面的回溯检验,并公布未来采取改进措施。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单独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最终评级结果考虑外部支持的情况,特别是,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者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
三是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
“上述措施从评级机构内部建设和外部评级生态等多方位进行规范,必将逐步纠正上述不够科学的评级现象,使得债券市场整体级别分布更加合理和科学,有助于评级结果准确性逐步提升,评级机构将逐步回归更好发挥揭示风险、服务债券定价参考等作用,从根本上遏制评级虚高,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霍志辉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提出了鼓励引入投资人付费评级,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对此,中债资信评级部门负责人李欣告诉人民网记者,过去投资人付费模式还处在探索阶段,对债券风险定价无法产生直接影响,无法发挥挤泡沫、降虚高的作用。此次相关鼓励政策和机制的落地,有助于评级行业良性、有序的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有利于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和区分度,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大局。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助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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