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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法院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辛集市公安局 辛集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1/11/04 | 来源 :辛集市人民政府 | 专栏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辛集市人民法院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辛集市公安局

辛集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辛集市人民政府及辛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依规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一、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旅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五、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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