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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商资发2021年第6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医保局、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移民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商务部
2021年4月21日
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为全面有效推进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围绕上海关于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等“五个中心”,强化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等“四大功能”的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促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强化顶层设计。聚焦制度创新,统筹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科学规划开放路径,稳步推进上海服务业扩大开放,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聚焦重点领域。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围绕电信、互联网、医疗、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准入限制、促进消除行政壁垒、下放审批权限、完善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上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
发挥比较优势。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发挥各类开放平台优势,在形成创新发展制度优势、增强开放联动效应等方面开展探索。在上海全市域开放的基础上,探索完善“产业 园区”开放模式,完善区域内部功能布局。
加强风险防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不断提升保障产业安全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发展目标。经过3年试点, 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监管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努力形成市场更加开放、制度更加规范、监管更加有效、环境更加优良的服务业扩大开放新格局,积累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国家全方位开放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充分竞争性服务业。科技服务领域: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促进科技保险及相关再保险业务发展,开展科创企业专利保险试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新模式发展。深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形成市场化赋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探索开展数字贸易统计监测。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贸易、金融场景中的应用,支持上海市参与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商务服务领域:进一步放宽执业资格考试对境外专业人才的限制,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允许在上海市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按规定申请参加我国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不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允许具有经国家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的境外专业人才,经上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为上海市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培育壮大多层次全球维修检测业务体系,依托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扩大船用发动机跨港维修试点百灵棋牌的业务范围和规模,推进跨境维修规模化运作。支持开展“两头在外”航空器材包修转包区域流转业务,鼓励飞机维修企业承揽境外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对在上海市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探索取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物流运输服务领域:扩大中资方便旗船沿海捎带政策实施效果,在对等原则下允许外籍国际航行船舶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在海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的经验制度基础上,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逐步推进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开展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海上游业务;进一步协调优化上海空域资源结构,增加浦东国际机场进出端口,提升浦东国际机场高峰小时航班容量;依托浦东国际机场推动扩大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航权安排;合理释放有利于航空枢纽建设的货运航班时刻,提升浦东综合性枢纽机场货运设施能力和服务品质,建设高效跨境寄递通道平台,加快推动上海邮政快递国际枢纽中心建设。
2.有限竞争性服务业。教育服务领域:探索引进境外考试机构。除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外,探索引进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急需的、反映学科专业和行业发展前沿的境外理工农医类教材。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力发展线上线下融合教育,允许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购买并使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市场化优秀境内外在线教育平台、软件和课程资源,并在部分学校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教学方式改革,促进育人模式创新。支持普通中小学招收外籍人士子女。金融服务领域:加快落实国家金融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上海设立或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支持境外评级机构设立子公司,为企业融资提供高质量评级服务。推动放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准入条件,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含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人资格。支持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落户上海。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支持社会资本在上海设立并运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按规定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依法设立提供科技服务的子公司,依规探索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建设国家级金融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依托陆家嘴金融城和张江科学城,推动金融科技应用示范和核心技术创新;依托杨浦滨江、北外滩、外滩金融集聚带、徐汇滨江等,推动金融科技应用产业集聚,发挥示范作用。推进天然气期货市场建设,积极发展碳现货交易和环境权益融资,开发绿色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和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健康医疗服务领域:积极发展中医药领域服务业,推动中医药标准国际化,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先行先试治未病服务。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探索检查结果等互认制度,探索建立健全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旅游服务领域:允许在上海市设立的外商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湾地区除外)。
3.自然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电信服务领域:进一步开放增值电信业务。探索建立适应海外客户需求的网站备案制度。
(二)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重点平台和重点园区示范发展。
4.虹桥商务区。加快建设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着力打造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和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将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的展品通关监管、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创新政策固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虹桥商务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等服务,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建设虹桥数字贸易跨境服务聚集区,申请创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探索设立虹桥商务区与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间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5.浦东软件园。强化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功能,鼓励其发展集成电路、数字文化、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主导产业,积极布局3d打印、大数据等新兴领域,加快集聚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服务企业。促进数字贸易,鼓励其提升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功能,按规定有序开展数据共享服务。
(三)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
6.加快简政放权。将中资邮轮运输经营者开展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海上游运输业务,以及在上海注册的经营者从事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相关业务的许可下放至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善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功能,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市场主体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建立与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工作模式,提升信用监管的覆盖范围和应用效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积极推进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试点以事前信用前置审查、事中分类跟踪监管、事后监管结果纳入信用记录为特征的告知承诺制,探索新兴行业市场准入许可向国际通行规则转变。
7.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建立法治保障机制,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纠纷解决“一站式平台”。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加强先行先试,优化提升数字营商环境,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
(四)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
8.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试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依法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ata单证册项下除外)展后结转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支持车辆展品依法留购并给予展示交易便利。进一步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贸易、出口退税、结算业务办理功能。加强口岸区域化、国际化协同,深化长江经济带等区域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积极推进数据安全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助力企业降本增效;依托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apmen)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围绕通关、结算等环节,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信息互通,形成高效率、低成本、便利化的跨境贸易网络通道。对“国际-国内”和“国际-国际”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其行李,在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安保措施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互转航班通程联运。改善通关环境,持续巩固提升口岸公共卫生管理服务能力。支持上海市发展以现货贸易、保税交割及相关配套服务为基础的综合性油气交易平台。支持当地油气基础设施纳入全国油气产品期货保税交割设施网络。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真实合法的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以及离岸加工贸易、服务转手买卖等各类离岸经贸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
9.优化人才保障。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政策,深化人才管理服务制度改革,放活人才使用、评估、激励体制机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从事经贸活动等方面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可享受人才签证、工作许可、社会保障等业务办理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健全外国人才管理服务机制,对上海市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实施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和停居留政策措施。非上海市户籍的国内优秀人才,可按规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并申请相应的居住证积分,然后依条件转办上海市常住户口;高端、紧缺急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引进落户。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担任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0.强化知识产权及数据保护。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质物处置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加大对专利、百灵棋牌的版权、企业商业秘密等权利及数据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依托人民银行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物流及相关政务服务。在数据流通等方面加快形成开放环境下有创新的监管体系。加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标准、优化相关技术服务。健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敏感数据的管理和风险防控,探索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体系,地方政府在资金、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构建数据保护能力认证体系,建立企业数据保护能力第三方认证机制。推进合规评估,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1.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开展金融领域管理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金融开放政策措施所涉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排查和防范风险。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在有关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研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开展深入探索,进一步落实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和资本补充、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加强对金融领域企业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综合试点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本方案各项措施落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商务部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工作,指导落实试点任务,支持上海市总结成熟经验并及时组织推广。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给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试点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4/26 -
商务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商资发2021年第6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医保局、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移民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商务部
2021年4月21日
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为全面有效推进海南省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围绕国家赋予海南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发展定位,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促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强化顶层设计。坚持扩大高水平开放与深化市场化改革互促共进,聚焦制度创新,统筹对内对外开放,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科学规划开放路径,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聚焦重点领域。主动适应全球产业链重塑和国际经贸规则重构新趋势,围绕旅游、交通运输、金融、商务服务、技术服务、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娱乐等重点领域,分类放宽准入限制、促进消除行政壁垒、完善监管体系、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升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整体发展水平。
发挥比较优势。充分发挥海南生态、资源优势及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背靠超大规模国内市场和腹地经济的区位优势,抢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要机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集全球创新要素、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合作竞争新优势。
加强风险防范。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建立服务业相关产业发展统计监测和风险评价体系,不断提升保障产业安全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发展目标。经过3年试点,通过放宽市场准入、改革监管模式、优化市场环境,努力形成市场更加开放、制度更加规范、监管更加有效、环境更加优良的服务业扩大开放新格局,积累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国家全方位开放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充分竞争性服务业。
科技服务领域: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融资机制,促进科技保险及相关再保险业务发展,开展科创企业专利保险试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贷款新模式。支持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引入高质量市场调查咨询机构。商业服务领域:进一步放宽执业资格考试对境外专业人才的限制,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允许在试点地区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按规定申请参加我国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不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允许具有经国家认可的境外职业资格的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的境外专业人才,经备案或互认后按规定为试点地区特定区域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海南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海南省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鼓励海南国际仲裁机构与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2.有限竞争性服务业。
教育服务领域:大力发展融合化在线教育,允许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购买并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市场化优秀在线课程资源,纳入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日常教学体系,并在部分学校先行先试。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校招收外籍人士子女。金融服务领域:授予海南金融服务业开放创新更多自主权,推动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全方位开放。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范围扩大至境内外机构在试点地区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包括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允许外资银行参与进出口通关缴税和关税保函业务。推进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和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支持设立金融科技、绿色金融领域交流合作平台,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积极发展碳现货交易和环境权益融资,开发绿色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和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跨国公司在海南省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及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外汇即期及衍生品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境外市场挂牌融资。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按规定开展国际商业医疗保险结算。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支持海南油气现货交易场所与期货交易所开展期现合作,支持当地油气基础设施纳入全国油气产品期货保税交割设施网络。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为真实合法的大宗商品现货离岸交易和保税交割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推动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联动发展。为船舶和飞机融资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限制,探索以保险方式取代保证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境内黄金和白银期货交易。允许海南省到境外发行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券。
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健康医疗服务领域: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支持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支持外资合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积极发展中医药领域服务业,推动若干中药材的国内标准国际化及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先行先试治未病服务和收费。支持互联网医疗发展,探索检查结果、线上处方信息等互认制度,建立健全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推动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助推“注册+生产”跨区域产业链发展。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3.自然垄断领域竞争性业务。
电力服务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开展发电、增量配电和售电业务。稳步推进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探索创新竞价上网模式。建立并完善电力现货交易市场,通过现货交易、中长期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形成市场化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健全输配电成本监审、定价制度,强化动态监测和全方位监管。适应竞争性电力市场建设发展,平稳推进销售电价改革。
4.特定领域服务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创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区建设,推动体育与旅游深度融合,支持旅游景区拓展体育旅游项目,鼓励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结合体育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设计开发旅游产品和路线。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业,参与商业性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投资旅游商品和设施。支持海南深化属地网络游戏内容审核试点,加强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吸引创作团队聚集,促进游戏产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支持中外企业在文化领域合资合作。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管理,为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来试点地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便利。
(二)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体制机制。
5.加快简政放权。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减少服务业领域禁止和限制条款,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全面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服务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市场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政府部门进行备案或者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后,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6.完善规则体系。
推进监管标准规范制度建设,加快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评价机制,加大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力度。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确保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享受平等待遇。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对标国际高标准高水平规则,加强先行先试,优化提升数字营商环境,打造吸引相关海外投资的优选地。
(三)加强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政策和要素保障。
7.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合作试点,逐步扩大到共建“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服务贸易国际结算便利化。对“国际一国内”和“国际一国际”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其行李,在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相关安保措施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互转航班通程联运。提高出入境人员口岸通关效率,打通出境通关堵点,改善通关环境,持续巩固提升口岸公共卫生管理服务能力。依法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ata单证册项下除外)展后结转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支持车辆展品依法留购并给予展示交易便利。依托人民银行的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构建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物流及相关政务服务。
8.提供人才保障。对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讲学交流、从事经贸活动方面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精尖缺”外国人才,可享受人才签证、工作许可、社会保障等业务办理便利措施和“绿色通道”服务。增强社会保障政策的包容性,加强跨企业、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员担任试点区域内法定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一步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制度,在人员出入境、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方面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政策措施。
9.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对在海南省从事软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开展金融领域管理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风险跨境处置合作。加强对金融开放政策措施所涉跨境收支业务数据的采集、监测和运用,排查和防范风险。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在有关重大金融风险处置研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方面开展深入探索,进一步落实中小银行风险化解和资本补充、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要求,通过风险提示、风控指标计算、信息报送和信息披露等,加强对金融领域企业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
11.强化数据及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标准、优化相关技术服务。健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敏感数据的管理和风险防控,探索建设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体系,地方政府在资金、配套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构建数据保护能力认证体系,建立企业数据保护能力第三方认证机制。推进合规评估,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推动省内各执法部门共享案件线索和执法资源,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三、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综合试点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精心组织实施,在海南岛全岛或特定区域扎实推进本方案各项措施落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商务部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工作,指导落实试点任务,支持海南省总结成熟经验并及时组织推广。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给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试点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海南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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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苏交规〔2021〕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省铁路办,省交通综合执法局,省交建局,厅公路中心、厅港航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责任落实,明确各方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并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涉及举报、投诉等反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的,由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存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交通运输相关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线索的,由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移交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落实好执法联动机制。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筹措并及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明确职能管理部门,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全面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制度要求,依法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分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落实代发工资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依法约定代发工资的相关责任、程序、具体办法等,并在分包协议中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分包单位对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项目非法转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纳入监理范畴,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完善基础资料;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费用有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五)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以各种形式写入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强化用工管理,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督促分包单位与其招用的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等相关条款。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当留存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并负责检查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分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部现场设置劳资专管岗位,负责本项目招用农民工的日常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九)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实施方案,对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理单位可以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进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家庭地址、工资卡号、百灵棋牌的联系方式)、岗位技能信息(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劳动合同信息、进退场时间、在岗考勤、工资支付(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诚信信息等。台账报建设单位备案,并至少保存至项目交工且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后三年。
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考勤管理,及时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报备农民工实名制考勤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用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配备实现电子实名制考勤所必需的设施设备,采用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进行农民工实名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现场农民工考勤信息,考勤记录按月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向农民工公示。
(十二)项目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实名制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农民工个人隐私信息。
三、强化资金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十三)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一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可以采用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在用工结束之日起一周内结清,同时留存农民工本人签名或者手印,并做好说明短期用工或者临时性用工情况的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
(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用账户,并会同金融机构对专户资金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当月进度款的10%。
对于项目机械化程度较高、用工较少的标段,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测算具体比例,并在合同中约定存入专用账户占工程款具体比例。
当月工作量较小而不申报计量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该月农民工工作量及工资数,并通过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应发工资高于专用账户中资金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定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当月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10%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核定后上报农民工工资占工程款的比例,建设单位按照最终确定的比例向工资专用账户补足不低于该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2.项目按形象进度等支付周期大于1个月支付工程款的,农民工工资费用应当按月拨付,建设单位保障每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额不低于该月应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核定每月农民工工作量及工资数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十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代发协议,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或手印确认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项目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考核流程执行,并将工资支付表、工程进度等相关资料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后,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七)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专用账户转入资金,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八)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准确计薪、按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采取每月支付生活费、年底结算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按照每月基本工资与年底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支付工资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标准和时间。
(十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权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公开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和台账管理内容一致并及时更新。
(二十)工程已经全部完成且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账户注销公示,公示30日期满且无欠薪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四、完善支付保障,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出具等额保函,额度为合同价款的1%,同一设区市内缴纳保证金或者保函总计不超过300万元。
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按标段由建设单位留存计量款的1%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保函,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证金监管责任。每个施工标段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保函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2年内在全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50%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年内在全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可以免缴保证金。当年在江苏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b级以下的企业,按照应缴额上限的二倍缴存保证金。
(二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保证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动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资金动用后,应当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30个工作日内,按动用数额的二倍补足工资保证金。
(二十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1.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的;
2.在同一设区市或者同一建设单位无在建工程的;
3.专用账户注销公示期已满,且无欠薪争议的。
工资保证金监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十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完善保证金动用、补足流程和退还流程,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退还工资保证金。
(二十六)国家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加强资金保障,实施支付担保制度
(二十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十八)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具体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并畅通工程款拖欠投诉举报和沟通渠道,确保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二十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信用情况实施浮动机制,2年内在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未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且在当年全省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等级为aa级的建设单位,可以降低5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因工程款拖欠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且无法通过支付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提高一倍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六、强化检查考核,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奖惩力度
(三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失信行为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交通江苏网站上公布。
(三十一)建设单位应当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1月、7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其他时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开展检查。
(三十二)由于建设单位责任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核查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因长期未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
(三十三)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的项目和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参建单位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必要时可以进行预警通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参建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扣减企业信用评分、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
对因相关违法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参建单位,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在资金支持、投标、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不良信用记录报送至相关信用管理部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恶意讨薪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备案并预警通知各参建单位。
七、附则
(三十四)对于工程周期在6个月内的项目和项目标段,在专用账户、信息化考勤方面,可以根据工程实际,参照本意见,简化相关程序和要求。
(三十五)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9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