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7/06 -
交通运输部关于命名石家庄市等12个城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关于命名石家庄市等12个城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的通报
交运发〔202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1〕635号)的部署安排,交通运输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各创建城市高度重视,持续加大投入、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公共交通发展面貌明显改善,创建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根据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验收工作安排,我部受理了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等14个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验收申请。经技术组评估、专家组实地验收、向社会公示、专项整改等程序和整改综合评议,认为石家庄市等12个城市达到了国家公交都市创建预期目标。我部决定命名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哈尔滨市、合肥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株洲市、柳州市、西安市、乌鲁木齐市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
希望上述城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再接再厉,主动对标对表国际先进,全面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快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努力推动城市交通高质量发展,推进实现城市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希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以上城市的创建经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发挥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体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交通运输部
2020年9月2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7/06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务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完善五级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分中心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中心,是指因安全或场地限制等因素,无法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受理、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指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是指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业务主管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四条 分中心应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通过在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或委托接件受理等方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一门”。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分中心数量。
第五条 分中心应当纳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实施双重管理。统一名称标识,按层级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窗口服务规范,落实“十要十严禁”;统一服务效能监督,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统一“好差评”,实现联动反馈、“差评”核实整改和整改回访“三个100%”。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情形外,分中心的业务系统应当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现场监控系统和办件管理系统接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分中心大厅建设、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为分中心正常服务运行提供保障,并加强管理考核。(一)制定与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有关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确认、调整和标准化管理,事项调整情况及时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三)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推动分中心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四)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共同商定涉及分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分中心负责人变更应按规定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分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分中心服务运行的管理考核。(一)负责制定分中心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办法,指导分中心推进标准化建设。(二)指导分中心实施事项标准化管理,做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础要素全省统一。(三)指导分中心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办件申请全要素信息、办理全过程信息,推动实现“一网通办”。(四)建立考核制度,完善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和通报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对所属业务主管部门的高质量发展考核。(五)加强行风建设,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对分中心服务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分中心具体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受理、办理和大厅运行管理等工作,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考核。(一)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加强分中心全面建设。(二)坚持利企便民,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效能,树立为民服务良好形象。(三)分中心负责人应参加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按规定报送服务运行有关情况。(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分中心建设
第十条 合理设置功能区域。按照功能相对集中、方便服务的原则,合理设置咨询导引、窗口服务、自助服务、政务公开、休息等候等功能区,因地制宜提供可满足办事需求的服务设施。服务场地面积受限的,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第十一条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四级四同”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业务办理项、办事指南、办理材料标准化,并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以及自助终端等同源发布、同源管理,确保同一事项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一窗综合受理”。结合企业和群众办事频率、办事习惯等不断优化调整窗口设置,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除另有规定或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按事项单设窗口。
第十三条 完善服务运行制度。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首问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投诉处置等基本制度,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咨询、预约、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推进“一件事”集成办理。落实政务服务便利化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事时限。推动相关事项进驻分中心集成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第十五条 开展代办帮办服务。建立代办帮办工作机制,编制公布代办事项目录,主动为复杂事项或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上门办理、无偿代办帮办等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拓展延伸政务服务。通过预约、轮休等方式,提供错时、延时和节假日受理、办理通道,充分利用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实行“好差评”制度。全面接入江苏政务服务“好差评”平台,建立“好差评”发现、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工作机制,强化“差评”核实整改和“好评”示范引领,促进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须经特定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检测、检验、检疫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入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和分中心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置现场办理点,参照本办法纳入一体化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7/06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严管、良田粮用,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和上图入库,强化项目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和地力提升,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提升我省粮食生产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2020—2022年,全省每年新增建设高标准农田130万亩,每年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示范项目10万亩,稳定保障500万吨以上粮食产能;到2022年,全省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1380万亩;到2035年,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持续增加,建设标准和质量持续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粮食产能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
运用空间地理信息技术、卫星遥感影像等手段,全面摸清全省“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严格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承载能力、农田建设潜力,科学编制全省“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形成省、市、县三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按照突出重点、多措并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等要求,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80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集中建设高标准农田;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合理布局设计,优先建设农田灌溉小型水源设施,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提质增效。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革命老区苏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二)构建统一标准体系
根据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制定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大纲、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及工程概算定额等系列技术规范文件,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提高投资标准。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
(三)实施示范提升项目
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及时对接全国规划,加大高标准农田提升改造建设力度和建设规模。各地在确保完成年度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基础上,加大高标准农田示范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对已建农田进行提升改造,严要求、高标准建成路相通、渠相连、涝能排、旱能灌、适应农机化、规模化生产的高标准示范农田。2020—2022年,省级统筹资金每年支持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示范项目10万亩以上,鼓励建设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整县、整乡(镇)推进高标准农田示范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水利厅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各地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和水稻生产功能区面积、规划目标、评估结果、可建后备耕地资源、资金筹措能力等因素,加快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提前谋划、合理布局一批储备项目。按照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要求,优化项目管理流程,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充分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高标准农田。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水利厅
(五)严格项目验收考核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纳入对市、县(区)政府责任制考核内容。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实行县级自查验收、设区市竣工验收和省级抽查制度,允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验收,开展市、县两级联合验收或授权县级验收试点,实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和激励制度,对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区)给予倾斜支持,对未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约谈。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粮储局
(六)加快统一上图入库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抓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运用遥感监控等技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建立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自然资源、水利、烟草等部门,抓紧对接移交,及时按要求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档立卡,加快建成全省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烟草局
(七)健全建后管护机制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全面做好登记造册,及时移交使用主体或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市、县(区)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投入保障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由县级统筹用于农田管护、灾毁修复等支出。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的农业保险产品。各级要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强化新增耕地管理
各地要以土地整理为主要手段,通过连片开发、纳入周边零星非耕地、实施土方工程、适度发展管道灌溉、应用水肥一体化设施、合理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等措施,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及产能提升工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对接,共同核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跨区域调剂使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三、保障措施
(一)压紧压实责任
落实农田建设“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全力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县、乡、村项目建设主体作用。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加大政策支持
保障资金投入。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省对市、县实行差别化分担原则,省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加大市、县两级财政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投资标准。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财政资金保障的重点事项,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县级财政每年要安排农田建后管护资金,确保管护制度有效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土地指标跨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省级财政对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每亩给予奖补1.5万元。各地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务偿还、贴息等。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市、县政府在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市、县政府利用政府债券、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省级以上的资金将按照各地承担的建设任务,继续安排年度建设资金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满足农田建设管理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化服务力量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加密监测网点,增加监测样次,完善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依托科研院校,开展高标准农田关键技术研究。大力引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
(四)严格耕地保护利用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严管、良田粮用,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及时衔接国家有关政策,加强规范管理。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改造、提升。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激励政策,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大力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层剥离再利用,确保按技术规范将剥离后表土用于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增加耕作层厚度,改善土壤结构。加大用地养地,扩大应用水旱轮作、粮经轮作耕作模式,实行秸秆回田,鼓励种植绿肥和增施有机肥,培肥耕地地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健全受污染耕地监测监管体系,改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严禁受污染耕地不安全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五)强化风险防控监管
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等全程化、规范化防控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农田建设宣传,提高政策措施知晓度,扩大群众监督面。加强对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肃工作纪律,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7/06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