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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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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安排,结合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见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承诺方式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责任
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工作要求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推行和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反映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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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7/27 -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
苏粮法规〔202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倡导守法诚信,惩戒失信行为,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苏省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5月31日
江苏省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条 为倡导守法诚信,惩戒失信行为,加快推进我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对粮食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以及相关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设区市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的核查、失信行为的认定、发布、惩戒、修复和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市场企业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形成严重失信记录的行为。
第五条 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加强宣传引导,实行综合应用、联合惩戒,推动粮食企业守法诚信,为粮食流通行业营造优良的经营氛围。
第六条 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在开展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过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粮油储存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运营异常、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被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列入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
(六)经有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管理机构认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七)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依据相关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提出拟认定名单,报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认定。粮食企业所在地无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核实并组织认定。
第八条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定的名单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失信行为,完成严重失信粮食企业名单的认定工作,并将严重失信名单推送当地信用管理部门,同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九条 粮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效期满的,不再作为惩戒的依据,也不再对外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粮食企业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认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如发现失信行为记录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整,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同级政府信用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信息的披露与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粮食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全社会或相关部门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但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二)取消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委托、取消放心粮油或苏米品牌企业称号以及调整政策性粮食库存;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反馈限制政策性项目和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申请的意见;
(三)建议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五)撤销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相关评比资格;
(六)支持行业协会等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开展行业惩戒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粮食企业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教育培训、督促指导等手段,引导粮食企业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对初次失信的粮食企业,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其信用记录,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粮食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由承办失信信息核实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对失信行为的整改进行确认,如确认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提出拟允许修复意见,报认定失信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并做出修复决定。
对主动进行信用修复的粮食企业,修复完毕后可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并从公开的惩戒名单中予以移除。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归集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并及时向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企业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信息,及时归集到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企业守信激励机制,在粮食流通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程序简化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惩戒考核机制,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考评相关部门和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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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
——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透明度,不断增强公信力。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
——坚持底线思维。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二、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四)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
(五)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快制定期货法,补齐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短板。
(七)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八)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完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九)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完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
(十一)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根据案件数量、人员配备等情况,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加强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十二)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改革,加强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办理证券犯罪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加大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制。
(十三)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加强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并由对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审判,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
(十四)强化地方属地责任。加强中国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研究建立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内部通报制度,有效防范和约束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地方保护等阻力和干扰,推动高效查办案件。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
(十五)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加快推进相关案件调查、处罚、移送等工作。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十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债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
(十八)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五、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
(十九)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二十)加强中概股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二十一)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六、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二十二)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
(二十三)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对严重违法隐患的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
(二十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牢固树立权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切实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发挥复议监督、诉讼监督和检察监督作用,强化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规范与监督,坚决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七、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五)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
(二十七)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健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查询、公示力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格局。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新闻舆论工作,多渠道多平台强化对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向市场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三十)加强监督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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