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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的通知|提升通关信用管理水平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的通知
京津联合公告第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专项行动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京津两地商务(口岸)、海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京津联合公告第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推出第八批改革创新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单证办理
1.取消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
2.深入推进许可证无纸化改革。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证并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京津两地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二、持续推进通关监管模式改革
3.深化“两步申报”模式改革。逐步扩大“两步申报”适用范围,允许大宗商品、转关货物开展“两步申报”;“两步申报”报关单采用“汇总征税”模式纳税的,企业汇总支付时限为完整申报计税处理完成后、下一个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
4.深入优化容错机制。完善容错机制,精简差错要素,对由于装运配载、修改进口日期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进一步便利企业纠错改单,提升容错率,便利企业运用“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模式。
5.推进监管模式改革。优化作业流程,推进进口货物“两步申报”与“两段准入”监管作业衔接,全面推进“两段准入”监管模式。
6.提高通关时效透明度。按季度公布进口报关业务量前100名代理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鼓励企业广泛应用“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新模式,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
7.提升通关信用管理水平。强化信用管理政策措施宣传落实,扩展高级认证企业数量,扩大高认免担保企业范围。
8.持续扩大“汇总征税”业务规模。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引导更多企业应用“汇总征税”模式申报纳税,充分发挥其担保放行货物、压缩通关时间、简化操作流程、集中汇总缴税的业务优势,进一步为企业节约通关时间、盘活资金运作、减轻人力成本。
9.开展区块链创新发展试点合作,加大通关监管政策支持。依托海关总署区块链创新实验室,将跨境区块链延伸到京津范围。推广扩大京津企业参与区块链试点范围,针对试点企业,海关出台海关联络员制度、参照高资信企业查验率、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建立容错机制等支持措施,提高京津贸易便利化水平。
10.推行边检查验“三零”模式。创新边检管理服务,实现进港船舶手续网上办理,船舶抵港“零等待”作业;出港船舶手续一站式办理,船舶离港“零延时”放行;利用边检远程人脸识别与梯口刷证通行智能化在港船舶管理系统,实现在港船舶智能化管理,对上下船舶人员实行“零接触”“无感化”查验。有效压缩船舶在港期间相关联检环节用时,大幅提升港区整体效率,降低航运企业营运成本。
三、推进京津口岸业务协同
11.实施高认企业便利化措施互通共享。积极推进京津两地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互认,在京津两地海关增设aeo认证企业专用通关窗口,委派专人负责解决突发问题,为aeo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实现两地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等优惠待遇跨关区共享。
12.实施海关“两段准入”监管协同。自2020年12月1日起,根据企业需求,京津海关开展跨关区附条件提离、合并检查等业务模式。
13.建设跨境贸易统一平台。探索天津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与北京空港电子货运平台系统功能对接,共同建立京津协同的集疏港智慧平台,实现天津海港、北京空港互联互通,完成异地预约,降低集疏运成本,提高作业效率。
14.开展口岸跨境电商合作。鼓励北京企业通过天津港开展跨境电商b2b货物出口,支持天津跨境电商b2c出口业务通过北京空运出口。
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应用
15.拓展“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将进出口检验检疫、预约查验、联合登临查验等功能纳入“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与交通物流信息节点对接,扩大监管、查验指令信息与港口作业的双向交互应用,便利企业服务。
16.建设“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开发建设北京地方特色应用,实现展览品通关、临时进境物资无纸化便捷申报、全流程对接,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17.建立“单一窗口”中介服务考核机制。拓展“单一窗口”跨境贸易中介机构服务功能,开展中介机构服务评价,规范和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18.提升出口退税便利度。完善“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将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和其他等四大类62项出口退税业务全部纳入“单一窗口”,推动“单一窗口”实现出口退税全业务、全流程覆盖。
19.提升“单一窗口”综合咨询服务能力。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升级“单一窗口”功能,实现用户在线咨询问题机器人自动应答、智能分配等功能,全面提升外贸企业获得感。
五、加快智慧港口建设
20.加快智慧港口建设。加快天津港码头泊位、场桥、岸桥、集卡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推进集装箱码头无人集卡规模化应用,推动5g技术在高清视频回传、大型装卸设备远程操控中示范应用,进一步提升港口智能化水平。
21.推广应用天津港“关港集疏港智慧平台”。实行网上办、掌上办,应用平台网约箱车智能匹配功能,大力推行进口“船边直提”和出口“抵港直装”。
六、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
22.停征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23.升级天津港“三阳服务”4.0版。进一步简并港口服务收费项目、规范收费价格、升级港区操作时限标准,打造高水平阳光服务港口。
24.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全面梳理规范、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清单与实际相符、清单外无收费。规范船代、货代收费名称和服务内容,推动精简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船代、货代明码标价行为。
25.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加强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明码标价等违规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港口、检验检疫环节不落实优惠减免政策行为。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
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口岸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港航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2月4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9/08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8/30 -
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8/30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作出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的蔓延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对旅游业产生巨大影响。为支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对此开展专项调研工作,梳理总结现阶段旅游合同纠纷化解情况,对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提出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各部门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纠纷处理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积极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通知》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对接顺畅的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畅通矛盾纠纷化解的协作对接渠道,各部门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处理好投诉;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支持,通过开辟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绿色通道、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小额速裁程序等,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通知》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转让合同,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依法妥善分担当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遭受的实际损失,妥善认定当事人的通知和减损义务,平衡涉疫情旅游合同当事人利益。
法〔20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文化和旅游部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切实保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抓紧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基本要求
1.增强大局意识。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推动旅游业平稳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新冠肺炎疫情给旅游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妥善处理旅游合同纠纷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发挥好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协同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为促进旅游业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服务和保障。
2.妥善化解纠纷。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始终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公平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造成的影响,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和合同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兼顾旅游者权益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积极、正面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妥善化解纠纷,争取让绝大多数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二、建立健全多元化解和联动机制
3.建立旅游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化诉源治理、综合治理,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对接顺畅的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及时组织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旅游合同纠纷调解,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优势。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或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简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速裁快审,努力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定分止争。
4.畅通矛盾纠纷化解的协作对接渠道。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兼顾法、理、情的基础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各部门、各单位之间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共享信息,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调解中反映出的新问题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人民法院与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判纠纷化解思路,确保纠纷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
5.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作用。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旅游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话、面谈等多种沟通方式加速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简化流程、缩短时间;指导旅游经营者对员工进行培训,有效提升处理投诉人员业务水平,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做好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投诉处理工作,引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人民调解组织可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并安排业务精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接到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或者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积极组织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够即时履行的即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明确履行时间,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等方式为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支持。
6.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人民法院开辟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发挥“旅游巡回法庭”在基层一线的作用,及时调处旅游合同纠纷。充分运用在线诉讼平台,开展线上调解、线上审判活动,切实将“智慧法院”用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小额速裁程序优势,通过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实现涉疫情旅游合同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
三、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
7.严格执行法律政策。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政策,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的解除、费用负担等纠纷。
8.积极引导变更旅游合同。结合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旅游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均同意变更旅游合同的,除双方对旅游费用分担协商一致的以外,因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9.慎重解除旅游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就旅游合同变更达成一致且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合同约定。
10.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退费,并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承担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的,不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安排退费,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退费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并出具退款期限书面承诺。
11.妥善处理安全措施和安置费用的负担。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
12.妥善认定减损和通知义务。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者均应当采取措施减轻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做好法律政策宣传工作
13.主动宣传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涉疫情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解释和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及各类新媒体解答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热点问题,增强民众依法处理纠纷的自觉性,倡导旅游者理性维权。不断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案例,提升涉疫情旅游合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14.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牵涉面广、群体效应强,文化和旅游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及投诉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预防发生负面舆情和群体性事件,努力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7月13日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8/3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专栏 国家政策 信用中国 |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