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网仅一家”“史上最低价”“销量总冠军”“行业领导者”……打开互联网平台的商品页、直播间,广告极限词并不鲜见。一些消费者被类似广告吸引,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却发现名不副实,既影响体验也面临维权难题。
滥用广告极限词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由于语言词汇的复杂性,列举所有极限词并不现实,因而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把握立法本意。参照广告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即属违法。那些动辄标榜“唯一”“独创”“问鼎”“极致”却又拿不出有效证据的商家,其广告用词明显不适当。有的商家耍小聪明、打擦边球,采用异体字、谐音等方式变相使用极限词,实质上也涉嫌违法。
滥用极限词的虚假广告,其危害值得警惕。商家使用极限词发布广告,实际上利用了信息不对称,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也是在透支商家自身的品牌信用,无异于竭泽而渔。如果助长类似行为,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影响的是行业的良性发展。实际上,有的商家也自食苦果。据媒体报道,某地公安部门侦破一起案件:有不法分子在电商平台搜索包含“最”“永不”等词的广告,以广告用词违法、要投诉举报为由,向商家敲诈勒索。
互联网时代,当滥用极限词的虚假广告搭上技术的便车,其负面影响更不可小视。起起伏伏的价格、稍纵即逝的福利,常令人眼花缭乱、无暇思考。销售渠道的丰富多元、广告形式的灵活多变,也对监管的覆盖面、精准性、灵敏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告极限词虽被明文禁止,但仍有商家铤而走险,究其原因,在于相关做法成本低廉、屡试不爽。商家以极限词为卖点,吸引消费者掏腰包,往往只重售前不管售后,让消费者直呼上当受骗。由于维权成本较高,不少顾客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找商家讨说法。在这种背景下,对于网络电商广告的失范行为特别是广告极限词等乱象,亟待有针对性地加强治理。
规范网络电商广告用语、整治滥用极限词乱象,需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在技术层面,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创新,更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监管。互联网的普及,让商品更容易被消费者检索到,也方便了对极限词使用的捕捉、筛查;让商家可以随时做广告、发文案,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存储数据、留存证据。在机制层面,不妨畅通渠道、充实力量,让媒体、用户、志愿者等发挥更多作用,进而延展监管触角。同时,还应加强引导,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积极辨识、揭露虚假广告。此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让不法平台、商家、代言者付出应有代价,也有利于激发警示效应,推动行业加强自律。
前不久,《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面向未来,紧跟互联网业态发展,落实落细监管举措,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才能推动互联网电商恪守底线、健康发展,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栏 专项治理 信用中国 | 2021/12/16 -
专栏 专项治理 信用中国 | 2021/12/16
-
近日,各地警方破获多起用户恶意利用商家和电商平台规则的漏洞“薅羊毛”构成诈骗的案件。
专门从事“薅羊毛”者通常会寻找商家的规则漏洞,然后组成团伙凭借人数优势集团作战,或利用软件程序“狂轰滥炸”。结果是,本该惠及广大普通消费者的优惠被其大量“劫走”,商家也没能收获真正的销量,消费者和商家双输,只有那些“薅羊毛”者赚得盆满钵满。
“薅羊毛”行为成本低,隐蔽性强,虽然单笔得手的收益可能不多,但是其出手时间短、频率高、数量大,因此每次行动的总体获利不是小数目,扩展到整个市场则更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薅羊毛”者的存在扰乱了社会和经济秩序,其中更有部分行为涉嫌犯罪,值得警惕。
“薅羊毛”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动能,诚信原则要求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薅羊毛”摧毁了诚信这一基础,令市场经济中基于诚信的善意受到伤害,势必增加整体的交易和信用成本,影响全社会的福祉。少数人利用“薅羊毛”获利,这不仅不利于新业态良性发展,长此以往消费者也会受到不诚信的反噬。
“薅羊毛”行为的危害还不止于此。一些“薅羊毛”的策划组织者,以“无本套利”“快速致富”引诱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参与其中,利用他们的单纯无知,为其不法行为“火中取栗”,导致这些青少年轻则沾染上不劳而获的恶习,重则触犯法律,留下人生污点,令人气愤。
针对“薅羊毛”行为,有关部门的整治从未停止。今年5月,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新兴互联网产业发展不规范、打法律擦边球问题,将加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保护,严厉打击网络刷单炒作信用、身份盗用、“薅羊毛”等网络灰黑产业。
鉴于“薅羊毛”所图无非利益,针对相关漏洞产生的原因,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建立起熔断合规机制,保证系统和网络安全,从源头堵死“薅羊毛”的机会。广大消费者尤其是青少年也应保持警惕,不要因蝇头小利而受人蛊惑参与“薅羊毛”行为,维护自身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专栏 专项治理 信用中国 | 2021/12/16 -
专栏 专项治理 信用中国 | 2021/12/15
-
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消息,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专栏 专项治理 信用中国 | 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