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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要根据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更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行业协会提升自律水平,鼓励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消费者、中介机构等发挥监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
(二)根据改革方式健全监管规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技术、安全、质量、产品、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 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健全改革工作机制。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法治保障、总结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审改、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改革。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配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举措,推动修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见附件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暂时调整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以省为单位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改造升级信息系统,确保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21年5月19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6/0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法发〔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2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正确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与人民生活幸福的关系,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关系,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我为主、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全过程,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坚持改革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持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向高质量发展。坚持开放发展,立足国情,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更加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更加完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明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司法公信力、影响力和权威性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满意度保持较高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创新规律、适应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知识产权审判激励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
(四)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全面贯彻实施专利法,充分发挥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强化司法裁判在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职能,切实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能力和实效。加强对专利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推动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协调,提升专利授权确权质量。健全有利于专利纠纷实质性解决的审理机制,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有效缩短审理期限。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及种源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推进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带动技术产业升级。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推动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保护种业自主创新,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力提升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司法能力,推动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进区域协同创新。
(五)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全面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引领和导向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作品特点确定相适应的保护力度,使保护强度与独创性程度、中国国情相协调。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关系,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联动协调,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传播相关著作权保护新问题,完善司法保护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互联网领域法治治理。积极研究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明确司法保护规则。
(六)加强商业标志保护。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促进知名品牌培育和商品服务贸易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品牌强国建设。依法严格审查行政裁决合法性,提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质量。加大对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惩治力度,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界定商标权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正确把握注册与使用在商标权保护中的关系,强化商标使用对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作用,积极引导实际使用商标。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切实遏制侵犯地理标志权利行为,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工作,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适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制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垄断纠纷,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解决不同标识之间权利冲突。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合理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关系,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履职,形成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合力。
(八)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制裁诉讼妨害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精准适用,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正确把握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界限,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三、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九)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全面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改革方案,促进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化解人案矛盾、优化内设机构、构建人才梯队,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构布局。加强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建设,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引领作用,着力解决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
(十)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证据、诉讼程序等相关规定。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协同推进机制,推动行政确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在程序衔接、审理机制、裁判标准等方面相互协调。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根据案件情况和审判需要依法适当调整管辖布局,加强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加强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共享机制功能。大力倡导诚信诉讼,严厉制裁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等行为,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布局,积极构建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相适应的管辖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方面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联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确保裁判结果内在协调统一。优化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程序,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二)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推动简单知识产权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探索简单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完善不同诉讼程序、诉调程序之间转换机制和规则。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简化常见简单案件裁判文书格式。提升知识产权类纠纷诉前调解质量,优化调解案件司法确认程序,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四、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十三)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查监督和指引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健全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为引领、以指导性案例为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参考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优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检索制度,构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机制。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案例和裁判文书数据库深度应用,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十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有效推动知识产权纠纷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仲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等协调配合,因地制宜创新知识产权解纷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十五)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有关部门数据专线连接工作。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十六)深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竞争机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妥善审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切实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境外安全和合法权益。强化国际司法合作协作,妥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深化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司法合作,积极促进知识共享。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全球治理,通过司法裁判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
五、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保障
(十七)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筑牢服务国家大局意识,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增强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落地见效。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健全知识产权领域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扎实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确保忠诚干净担当。
(十八)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种能力”要求,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和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加强优秀人才选拔,重视培养符合“三合一”审判要求的复合型人才,注重增强队伍稳定性。建立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有计划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部门挂职。
(十九)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推进上下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类案件办案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电子化水平,实现电子卷宗在线归档、互联网查阅。充分发挥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立案、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开庭等信息化技术普及应用。加强司法大数据充分汇集、智能分析和有效利用,为知识产权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务求实效。最高人民法院将统筹协调,加强指导,推进落实,确保规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6/04 -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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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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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的意见
国市监质监发〔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商务厅(局、委)、直属海关、知识产权局:
水泥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对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水泥行业总体发展良好,但也要看到,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没有根本解决,批小建大、假冒伪劣、山寨名牌、工程检验报告造假等非法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部分地区存在的产业政策执行不到位、相关单位责任意识不强、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强化水泥市场秩序治理,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规范行业有序发展,推动绿色智能制造和产品升级,有力有序有效治理水泥市场秩序,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重点突破,标本兼治,有效开展水泥市场秩序治理。
坚持政策牵引。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推动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质量监管、环保检查等措施的协同。
(三)主要目标。2021年,打击一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强化对水泥行业全面排查治理。2023年底前,水泥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假冒伪劣、无证生产、工程检验报告造假、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2025年底前,企业产能利用率基本回到合理区间,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明显提升,质量水平和高性能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二、持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四)推动水泥产业现代化。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在环境保护、智能工厂、绿色生产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水泥行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发展特种水泥,实现服务型制造。鼓励行业优势企业采取多种兼并重组模式,整合资源,依法提高产业集中度。
(五)坚决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鼓励粉磨企业按照减量置换原则实施转型升级。严禁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退出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须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对于产能置换公示期接到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召开听证会的,要充分研究听证意见,对接到的意见依法处置。
(六)强化进口水泥检验监管。完善进口水泥海关检验检疫要求,强化进口水泥法定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监管。研究推动将进口水泥熟料列入法定检验目录,保障进口水泥及熟料质量安全,促进优质产品进口。
三、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
(七)严格行业规范公告和相关许可管理。完善水泥行业规范公告管理,试行企业诚信自我声明。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对于因产能置换、兼并重组发生变更的项目,应当注销或变更原生产许可证后重新申请;对于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推动常态化错峰生产。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要求,推动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实施跨省、跨区域错峰生产联动机制。通过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压减过剩产能,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对于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九)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相关行业协会要探索建立水泥及熟料质量可追溯机制,鼓励各大型骨干企业先行先试,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物联网等手段,对水泥及熟料从生产到消费市场实施精细化管理,跟踪、记录水泥及熟料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安全信息,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十)加强水泥标准砂管理。进一步加强水泥强度检验用标准砂的生产、经销和监督管理,严禁非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标准砂生产单位生产标准砂,严禁非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单位销售标准砂。
四、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开展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尤其是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建材市场和商店的监督抽查,扩大覆盖面、增加频次,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要实施跟踪抽查,重点抽查氯离子、强度、水溶性铬(ⅵ)等安全指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十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宣传解读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等办案规范,加大对商标、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驰名商标保护手段加大对知名品牌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查处。对企业存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水泥行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十三)促进散装水泥流通规范有序发展。合理布局散装水泥设施,加强散装水泥物流装备建设,提高散装水泥及预拌制品清洁运输水平。水泥生产企业建有中转库的,要严格管理,不得混装其他企业散装水泥。禁止各类销售、储运、运输企业中转库包装散装水泥。
(十四)加大执法协同力度。各地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水泥、工程检验报告造假、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执法查处信息要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扩展相关案件来源,打击违法行为。
(十五)构建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在行业内开展打击假冒伪劣、打击侵权、产品质量抽检以及实验室比对等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风险信息,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五、加快推动绿色智能制造和产品升级
(十六)持续推进水泥行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实施创新发展,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水泥行业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实现碳排放与污染物协同控制,确保2030年前水泥行业碳排放实现达峰,为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扎实推进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逐步建立基于技术进步的清洁生产高效推行模式。持续做好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数据报告和核查工作。推动水泥行业实施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继续实施水泥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碳排放信息披露,建立并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体系,鼓励开展水泥低碳产品认证与标识,持续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创建,实现水泥行业绿色发展。
(十七)积极推动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数字转型行动计划(2021-2023年)》,开展建材工业信息化生态体系构建行动、建材工业智能制造技术创新行动,促进水泥行业生产方式的自动化、智能化、无人化变革。培育一批集智能生产、智能运维和智能管理为一体的智能工厂,切实提高产品质量、运营效率、设备管理和安全环保水平。
(十八)完善标准体系促进高性能水泥发展。研究完善水泥产品标准体系,适度提升《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等水泥产品标准中氯离子含量等标准的水平,增加产品用途标注或警示用语,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使用;优化产品结构,鼓励生产和使用高性能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水泥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水泥用混合材种类和掺量。
六、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升水泥产品质量、规范水泥市场秩序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2021年9月底前,要结合实际集中开展水泥企业排查整治,有关情况于10月底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及相关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本地区情况,滚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将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纳入质量工作考核、重点工业行业综合督查。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受理群众、单位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曝光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起到警示作用,加强整治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各相关行业协会、大型骨干企业要积极开展专业研讨、政策宣传、产品解读,传递正能量,抵制虚假新闻、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广泛凝聚促进水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共识,营造全行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同提升的良好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1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