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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 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对社区工作者防控工作给予保障。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七、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3日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8/02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1〕2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易利国;联系电话:0731-89991159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7日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机制,指导监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核实、发布信用信息。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价、上报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填报信用信息。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信息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单位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和百灵棋牌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按季度征集,征集途径如下:
(一)测绘资质单位通过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主动申报;
(二)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报;
(三)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公开;
(四)省、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五)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共享;
(六)经查实的公众(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
(七)其他合法的征集途径。
填报单位对所填报的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评定,并将计分情况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发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年度基础分值为80分,有良好信息的予以加分,有不良信息的予以减分。
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即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不合格)。信用分≥90为a级,75≤信用分<90为b级,60≤信用分<75为c级,信用分低于60为d级。
第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直接认定为d级信用单位:
(一)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
(二)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受到除警告、罚款以外其他行政处罚;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内测绘资质单位上年度的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等级信息书面告知测绘资质单位。
第十一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3月1日前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省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上年度信用等级信息。相关评价信息按有关规定依法查询。
第四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对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定的信用信息计分情况或信用等级信息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信用信息相关情况1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纠正不良信息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信用等级发布生效6个月后,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辅以相关佐证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经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查询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对a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鼓励:
(一)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频率;
(二)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优评奖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其他应当予以鼓励的措施。
第十七条 对d级信用测绘资质单位,在以下方面给予处理: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的惩戒性措施;
(二)不允许参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评优评奖活动;
(三)提高“双随机、一公开” 测绘资质巡查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检频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7/27 -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旅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文旅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
相关处室:
现将《山西省文旅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7日
山西省文旅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厅权责清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双公示”工作内容。严格按照本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事项。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统计、汇总和报送等工作事项。
第二条 “双公示”工作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必须做到规范、完整、清晰地向社会公开,同时,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第三条 “双公示”工作责任。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工作要求,厅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厅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双公示”工作方式。相关责任处室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及时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五条“双公示”工作监督机制。厅办公室负责督导“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相关处室年度考核指标。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7/27 -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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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信用办相关规定,我局对《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丽科〔2018〕33号文件)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5日
丽水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提高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72号)、《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丽科〔2017〕28号)和《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是丽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在参与科技计划组织管理和实施中存在失信或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市科技计划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
第四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水平,在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和学术腐败。
市科技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实行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及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
第七条 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信用管理贯穿于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项目申请者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依托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核、择优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立项。对项目评审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咨询等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者在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中期检查和跟踪管理、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主体责任落实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提交科技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或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他。对科技计划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结合丽水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科研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并及时归集到丽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计划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责任主体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项目经费等。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除记载相关基本信息外,还包括违规违纪情形、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技计划活动获得的成果或奖励等信息。
第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管理,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以下行为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的管理、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
(二)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三)违反科技计划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四)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六)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九)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科技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根据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机构责任人或自然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核。市科技局应当自受理异议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充分利用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一)在参与科技计划管理或实施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
(二)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三)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为项目实施监督重要对象,采取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或限制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科研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第十八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研信用服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6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栏 政策法规 信用中国 |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