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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乘势推动消费加快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保稳提质。加力扩消费,合理增加消费信贷。
会议要求持续抓实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推动经济运行在年初稳步回升;部署做好春耕备耕工作,为粮食丰收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应打牢基础;要求推动消费加快恢复和保持外贸外资稳定,增强对经济的拉动力。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持续恢复、呈回升态势。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推动财政、金融工具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实施好原定延续执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普惠小微贷款等政策。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节后快速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农民工返岗就业服务。上下共同努力,巩固和拓展经济运行回升势头。
会议指出,一年之计在于春,春播粮食产量占全年六成左右,春管粮食产量占主要口粮的近四成。二月初有关部门要作全面部署,层层压实责任,不误农时抓好春耕备耕,为提升粮食稳定供应能力、保持物价平稳打牢基础。一是抓好小麦、油菜春季田管。因地因苗加强技术指导,及时防范春旱、倒春寒、病虫害等灾害。二是尽快明确各地粮食和油料生产目标,确保春播面积落实,稳住大豆种植面积。三是扎实做好保障服务。抓好农资跨区域调剂调运,支持农民备种备肥。开展线上线下农业技术培训。组织做好农机检修和跨区机耕机播,发挥社会化服务组织作用,帮助小农户种好地。四是落实最低收购价、生产者补贴等政策。五是加大对大豆种植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小麦“一喷三防”补助全覆盖,提早下拨病虫害防控资金,实施南方早稻集中育秧补助,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增产增收。
会议指出,要针对需求不足的突出矛盾,乘势推动消费加快恢复成为经济主拉动力,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保稳提质。一是加力扩消费。推动帮扶生活服务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政策全面落地。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促消费活动,促进接触型消费加快恢复。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工作。二是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继续推出实际举措,努力稳定外贸。推动国内线下展会恢复,支持企业出境参展。落实出口退税、信贷、信保等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支持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拓市场。促进跨境电商、海外仓等进一步发展。提高外贸竞争力。合理扩大进口。三是积极吸引外资。推动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快落地。支持地方招商引资。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等平台作用。落实便利人员跨境往来措施。持续加强外资企业服务,推动重大项目加快落地。
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3/02/01 -
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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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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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根治欠薪各项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工会要多措并举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送温暖活动,配合政府扎实推进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加强实地排查,及时发现欠薪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工会“12351”职工维权热线、信访等作用,加强工会法律援助服务,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困难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协商协调,推动企业努力稳住岗位、保障基本工资发放,逐步解决欠薪问题。对短时间内拿不到工资、生活遇到困难的职工,符合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做到应纳尽纳,应帮尽帮,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通知》指出,各级工会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根治欠薪各项长效机制。深入企业、深入职工宣传劳动报酬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劳动者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推广劳动用工法律体检、劳动用工监督评估等做法,落实好企业工资支付、劳动用工管理等制度,层层把好防止欠薪的关口,防止发生新的欠薪。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动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有效解决因农民工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总工会把根治欠薪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推动完善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对地方工会的调度,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推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持续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3/01/2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栏 头条新闻 中国信用 | 202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