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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辛集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明晰对企业的帮扶重点、纾困难点,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高质量发展动能活力。
位于经济开发区的河北塞恩塑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各类塑料制品研发、设计、生产的企业。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多次走进企业,积极宣讲惠企政策,围绕助企纾困政策答疑解惑。
河北赛恩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辰龙说:“我们一直和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尤其是最近‘1 20’政策体系出台之后,政府包联企业工作人员到我们这进行政策宣讲,并根据相关政策对企业进行精准帮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让我们感受到营商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感到企业发展更有奔头。”
据了解,2022年初,塞恩塑业遇到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经济开发区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企业,为企业办理了500万元的担保贷款,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河北赛恩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辰龙说:“这500万元的担保贷款进入企业,解决了我们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保证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我们后续的发展攒足后劲。我们将对标长三角、珠三角企业,打造模具研发、弹性体材料、塑料制品及包装全产业链塑料制品工厂,为咱们辛集、河北的经济作出贡献。”
随着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市场主体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截至6月底,辛集市实有市场主体58882户,比2021年底新增4839户,万人拥有市场主体量增长到981户,预计年底可超1000户。
下一步,辛集市将不断优化政策,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专栏 市内动态 辛集市融媒体中心 | 2022/10/08 -
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转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
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统筹推进,分类施策。有序推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有机融合,综合研判企业信用状况,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机制,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总体目标。2021年底,依托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优化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到2022年6月底,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紧密衔接,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有效应用,各行业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
1.建成五级平台“一张网”并逐渐完善。通过省平台,有效支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分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持续完善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评价结果定期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共享。开发行业信用评价模型自主配置功能,支持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本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2.健全信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村-乡-县-市-省逐级报送机制,依法依规归集基层信用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托省平台全量、及时、准确报送涉企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全量实时推送。省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不同类别、不同维度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同一企业名下,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数据保障。(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 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不断丰富信用信息内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视情制定我省补充目录,将企业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逃费、拖欠公共事业费、逃避缴纳税款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支持企业通过“信用河北”网站自主申报慈善捐赠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和荣誉奖励信息等,并由申报主体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企业自主申报信息在“信用河北”网站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记入企业名下并作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据。(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1.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标准。优化全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制定信用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将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行业评价信息等纳入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结合企业综合得分,根据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列入“黑名单”等情形,对全省企业进行分级,按企业评价结果统一分为守信类(a级)、一般失信类(b级)、严重失信类(c级)、列入“黑名单”(d级)四级。(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守信类(a级):一般表示企业守信,信用状况优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a级:
(1)近2年内企业无失信信息;
(2)近2年内企业有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列入“红名单”、获得荣誉奖励等信息;
(3)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
(4)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850分及以上。
一般失信类(b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有少量轻微失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b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小于等于5条;
(2)近3年内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3)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少,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及以上。
严重失信类(c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多次失信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状况不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c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大于5条;
(2)近2年内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严重处罚信息;
(3)近3年内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信息,现已移出;
(4)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多,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以下。
列入“黑名单”(d级):表示企业已被依法依规列入相关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且未移出,信用状况差,无分值。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应为本行业最低等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共享机制。依托省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指标及模型,定期计算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授权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推送、按需共享给各级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常态化推送共享机制。企业可通过“信用河北”网站查询或授权他人实时查询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迭代更新机制。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行业领域应用情况,结合行业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及时评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分级分类标准,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迭代更新。(责任单位: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1.重点监管领域先行先试。按行业领域分类,立足我省监管工作实际,食品监管、质量监管、特种设备、餐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36类行业(领域)参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优化完善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及相关指标,进一步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风险点的识别和预警。(责任单位:重点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其他监管领域深化推进。参照全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领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模型,自主研发相关系统或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推动形成信用监管信息协同机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监管结果信息等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按需向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推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对守信类(a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对一般失信类(b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企业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对严重失信类(c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对列入“黑名单”(d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企业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与事实不符,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谋划、统筹推进,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有序推动落实。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围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问题,影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专栏 市内动态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 2022/10/08 -
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关于转发《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社信发〔2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辛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4日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经省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1年9月30日
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政务诚信评价活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按照《河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务诚信评价工作由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办”)负责,制定并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委托信用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受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评价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在改革试点、社会管理等领域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
第六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完善政务诚信工作机制,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当采集包含下列内容的政务诚信信息,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件)开展综合评价:
(一)依法行政情况;
(二)政务公开情况;
(三)简政便民情况,主要包括简政放权、便民服务、创新管理等指标;
(四)守信践诺情况,主要包括责任落实、政策履行、政府部门清欠、合同协议履行等指标;
(五)信用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度机制建设、“双公示”信息报送、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管理、政务失信情况、部门/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城市信用监测排名等指标。
第八条 评价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采集受评单位政务诚信信息,作为开展政务诚信评价的依据:
(一)通过受评单位直接采集相关信息;
(二)向各级人民法院采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三)通过信访部门采集有明确结论的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不依法行政、侵害群众利益的信息;
(四)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采集重大决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五)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平台等采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服务创新、履约践诺以及社会各界的评价评议信息;
(六)通过有关部门采集可查实的社会公众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举报、投诉信息;
(七)通过辖区企业、群众等市场主体调查了解其对政府管理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八)通过其他合法途径采集政务诚信信息。
第九条 省政务服务办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诚信档案,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同时,加强政务诚信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章 评价流程和规范
第十条 政务诚信评价采取受评部门自查自评与评价机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受评单位对其上一年度的政务诚信状况开展自查自评,梳理相关材料,由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自查自评报告和材料统一报省政务服务办。自查自评报告应当对照《河北省政务诚信评价指标及标准》中相关规定提供。
(二)评价机构以自查自评报告为基础,结合采集的相关信息对受评单位政务诚信状况开展第三方评价,定期将评价报告和材料报省政务服务办。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按照下列流程和规则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一)信息采集。按照评价内容,全面采集相关信息,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信息核实。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应当实地走访受评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请受评单位核实、补充相关信息。
(三)初步评价。评价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政务评价指标及标准,采用加权法和百分制,对受评单位的政务诚信状况进行评分,形成初步政务诚信评价报告。
(四)初评结果反馈。评价机构将初步评分结果和评价报告反馈受评单位确认。受评单位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全部证明材料。(复评申请仅可提出一次)。受评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评申请或未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的,初评结果即作为最终评价结果。
(五)复评。评价机构根据受评单位提出的复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分,修订评价报告,并反馈受评单位确认。
(六)评价结果审核。评价机构将经受评单位确认的评分和政务诚信评价报告及时报省政务服务办进行审核。
(七)评价报告反馈。经审核通过后,评价机构出具正式政务诚信评价报告,由省政务服务办反馈至受评单位。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出具的政务诚信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评分和总体评价;
(二)单项评分及其说明;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每年政务诚信评价工作完成后,由省政务服务办将受评单位政务诚信评价结果汇编成册及时呈报省政府,并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用于全省营商环境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当将受评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以及评价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并归档备查,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受评单位发现评价机构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存在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省政务服务办反映,由省政务服务办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受评单位经同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催促仍不及时提供自查自评信息的,评价机构有权依据自身掌握的信息独立作出政务诚信评价,并在评价报告中载明。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活动的,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政务诚信评价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此办法开展本辖区政务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栏 市内动态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 2022/10/04 -
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更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2022年9月14日,辛集市开展“信用进机关”宣传活动。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深入走访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围绕“开展诚信教育,积极推进诚信服务、全方位服务群众”的主题,讲解国家、河北省和辛集市相关政策,重点强调诚信服务的重要性。
在活动结束后将“诚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横幅展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口,加强诚信宣传效果。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我市行政机关和群众的诚信意识,扩大了信用建设宣传力度,为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专栏 市内动态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 2022/09/26 -
专栏 市内动态 市信用办 | 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