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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审批制度。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向本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报批。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也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管理权限审批或授权审批。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或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取消、停征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设立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审批收费标准。
二、加强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执行的所有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单独编制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实行常态化公开。执行中收费项目政策发生变化,包括取消、停征、名称和收费单位(含部门,下同)变更等,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收费项目政策调整后,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更新收费项目目录相关内容,实行动态管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收费项目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将收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统筹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对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负责。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一律不得向收费单位下达收入指标,严禁将收入规模、收入增幅等指标纳入考核评比,严禁将收入与收费单位支出挂钩。
四、坚持依法依规征收。收费单位作为征收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布的收费项目和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做到应收尽收、清单之外无收费;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征缴情况。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禁收取过头费、违规多征、提前征收、虚收空转;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严禁政府部门借助行业协会商会向企业违规收费。
五、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财政票据是收费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收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缴纳义务人开具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严格按规定领用、保管、核销、销毁财政票据。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收费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六、全面落实降费政策。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与程序,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降费政策。对已公布取消、停征和减免的收费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特别是落实好对小微企业、养老和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惠企利民收费的减免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业和就业创业的支持,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扩大减免范围、调整减免标准、改变减免程序或自行减免、缓征等。
七、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统筹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支出预算。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和额度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征收方式、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九、强化收费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各级收费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各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收费情况和相关资料。
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收费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媒体、微信公众号、收费政策明白卡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及时发布、更新政策信息,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定期组织政策学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业务大讲堂和网络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收费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征管业务水平,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收费政策落地生效。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把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及时跟踪评估问效,持续提升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1/11/2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
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的进行约谈、通报。
第五条 省级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财政出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规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农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抄告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河北)对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统计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就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作出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内容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劳资专管员上岗前应接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规定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处理劳动纠纷能力。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等功能,预警工资支付隐患。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保证金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管理举措。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与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专栏 河北省政策 信用河北 | 2021/11/25 -
专栏 河北省政策 信用河北 |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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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8日
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助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三重四创五优化”活动要求,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实现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目标,明确评价指标,完善评价模型,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注重保护主体权益,切实提升我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水平。
迭代更新,动态管理。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统筹推进,分类施策。有序推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有机融合,综合研判企业信用状况,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守信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等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和激励惩戒机制,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总体目标。2021年底,依托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优化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行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到2022年6月底,实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紧密衔接,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中有效应用,各行业领域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归集。
1.建成五级平台“一张网”并逐渐完善。通过省平台,有效支撑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分析、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持续完善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评价结果定期生成、直观展示、便捷查询和常态共享。开发行业信用评价模型自主配置功能,支持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本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
2.健全信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信用信息村—乡—县—市—省逐级报送机制,依法依规归集基层信用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托省平台全量、及时、准确报送涉企信用信息,逐步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全量实时推送。省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将不同类别、不同维度的信用信息归集至同一企业名下,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数据保障。(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不断丰富信用信息内容。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视情制定我省补充目录,将企业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逃费、拖欠公共事业费、逃避缴纳税款等信息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支持企业通过“信用河北”网站自主申报慈善捐赠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和荣誉奖励信息等,并由申报主体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企业自主申报信息在“信用河北”网站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记入企业名下并作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据。(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二)完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1.统一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标准。优化全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制定信用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按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模型,将基础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行业评价信息等纳入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结合企业综合得分,根据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列入“黑名单”等情形,对全省企业进行分级,按企业评价结果统一分为守信类(a级)、一般失信类(b级)、严重失信类(c级)、列入“黑名单”(d级)四级。(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守信类(a级):一般表示企业守信,信用状况优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a级:
(1)近2年内企业无失信信息;
(2)近2年内企业有志愿服务、慈善捐赠、列入“红名单”、获得荣誉奖励等信息;
(3)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
(4)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850分及以上。
一般失信类(b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有少量轻微失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评价结果为b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小于等于5条;
(2)近3年内未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3)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少,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及以上。
严重失信类(c级):一般表示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多次失信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状况不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c级:
(1)近2年内同一年度行政处罚信息大于5条;
(2)近2年内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严重处罚信息;
(3)近3年内有被列入行业“黑名单”信息,现已移出;
(4)近2年内失信信息较多,附件1所列指标综合计算得分600分以下。
列入“黑名单”(d级):表示企业已被依法依规列入相关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且未移出,信用状况差,无分值。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一般应为本行业最低等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查询共享机制。依托省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指标及模型,定期计算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授权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推送、按需共享给各级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常态化推送共享机制。企业可通过“信用河北”网站查询或授权他人实时查询本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审批、监管和服务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不向社会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迭代更新机制。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行业领域应用情况,结合行业领域监管工作实际,及时评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不断调整优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模型和分级分类标准,实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迭代更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三)分类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1.重点监管领域先行先试。按行业领域分类,立足我省监管工作实际,食品监管、质量监管、特种设备、餐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36类行业(领域)参考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优化完善本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及相关指标,进一步支撑市场监管领域主要风险点的识别和预警。(责任单位:重点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2.其他监管领域深化推进。参照全省通用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及分级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领域监管需求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模型,自主研发相关系统或依托河北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系统,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为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执行。(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3.推动形成信用监管信息协同机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监管结果信息等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按需向其他行业监管部门推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协同机制。(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1.对守信类(a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取比例,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对一般失信类(b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保持常规监管频次和抽取比例,对被抽中企业正常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对严重失信类(c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采取批评教育等手段督促企业修复信用、合法经营;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4.对列入“黑名单”(d级)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取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被抽中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行动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监管实际,可依法依规采取其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五)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推进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2.建立异议处理机制。企业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确与事实不符,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企业实际信用状况,为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底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谋划、统筹推进,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有序推动落实。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相关制度措施和操作规范,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知晓度。围绕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业务水平。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问题,影响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有效开展的,按照有关规定约谈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河北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2.河北省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任务分工表
专栏 河北省政策 信用河北 | 2021/11/19 -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 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