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3/07/26
-
《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于2023年5月17日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措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工作,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作出重要部署,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省、旅游强省。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聚焦建设文旅融合、全域全季的旅游强省。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提出,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听取文化和旅游工作汇报,先后作出一系列指示批示。随着三年疫情结束,曾遭受重创的文旅行业期盼重现生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加快推动我省文旅市场恢复振兴,省文化和旅游厅成立工作专班,在深入学习政策文件,充分借鉴先进经验、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先后两轮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经省领导专题研究和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措施》共分六个方面、19项具体措施。
一是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布局。推动旅游全域化发展,开发全季化旅游业态产品,深入推进“ 旅游”“旅游 ”。二是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旅行社经营发展,开展促消费活动,举办多层次文化和旅游活动。三是推进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实施重大项目带动,加强项目服务与管理,发挥旅发大会平台机制作用。四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建设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完善重点要素服务体系,推进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五是强化全方位营销宣传推广。持续开展品牌宣传,创新营销宣传方式,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六是优化文旅领域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金融支持,开展助企服务,规范市场秩序。
三、《若干措施》的创新举措有哪些?
《若干措施》注重小切口、大撬动,19项措施中包含了一批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一是推出京津冀旅游环线列车线路,开通京冀旅游直通车系列线路。二是联合推广“乐游京津冀一码通”,整合京津冀热点景区、精品酒店、乡村民宿、优质旅行社进驻,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服务。三是开展河北旅游名县创建,2023年创建首批“河北旅游名县”10个,对每个名县给予资金奖励,构建以名城带名县、以名县耀名城的整体格局。四是省市县联动实施文化进景区专项行动,推动文化演艺、文创产品、文体赛事、创意设施、文化志愿服务等进景区;推出“河北美食地图”和主题性旅游美食线路,推动知名品牌餐饮进景区。五是推出“乡村四时好风光”“跟着四季游河北”系列旅游产品。六是落实旅游包车周末和节假日高速通行免费政策,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周五12时至周日20时,以及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假期,对在河北下高速且安装使用etc的旅游包车实行河北段通行费免费政策。七是实行旅行社招徕奖补政策,对通过旅游包机包列包船等引客入冀旅行社给予资金奖励。八是对不涉及听证的文化和旅游企业设立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一日办”;九是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开展“信易游”惠民活动。十是持续开展“送服务、促发展”专项行动,主动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四、如何做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
下一步,将加快制定河北旅游名县创建、旅行社招徕奖励、文旅企业设立审批“一日办”等各专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通过网上公开、线下宣讲等方式深入解读,并逐项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等,强化政策实施推进和保障机制,确保《若干措施》落地见效。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3/07/22 -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营造守法诚信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4月6日
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等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信用监管,是指以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为目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主导,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监管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全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雄安新区改革发展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推进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
第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托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建立粮食企业信用档案,归集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信用档案管理规范化、电子化。
第七条 粮食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履约践诺信息、履行社会责任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信息,异议处理信息、信用修复信息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河北省一体化信用信息资源目录,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及时、准确、全量归集本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报送。
第九条 粮食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鼓励通过端口方式对接河北省五级一体化信息平台、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或者通过部门间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避免信用信息重复归集。粮食企业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核验粮食企业录入数据的真实性。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行政检查活动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统一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第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
(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
公示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强对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永久公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短公示期满但未进行信用修复的,应继续公示,直至完成信用修复。公示期以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上的实际公示时长为准;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进行永久公示。奖励被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更新维护;
(四)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信用信息变更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照权限,对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十三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十四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由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和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托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评价指标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执行,并结合粮食行业自身特点和重要影响因素对评价指标和权重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信用评价工作。自注册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当期评价范围,相关记录转入下年度。
第十六条 粮食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方式,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和上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分值根据一票否决评价指标结果和信用监管评价指标分值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粮食企业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方式进行评价。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a级,表示信用状况良好,评价指标分值90分及以上;b级,表示信用状况一般,评价指标分值60分及以上,90分以下;c级,表示信用状况不良,评价指标分值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本评价年度实行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判定为c级:
(一)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未移出;
(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
(四)被行政机关处以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
(五)全国粮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列明需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内部决策的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公示;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粮食企业信用等级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
(二)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积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粮食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工作统一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进行。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依法依规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失信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其他国家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按照认定机关规定执行。完成信用修复后,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及时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撤销相关信息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权益维护
第二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中的安全;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要求,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发生信息泄露。
第二十八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核查、处理等要求和流程,畅通异议受理渠道。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企业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
(二)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采集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行为有异议的;
(三)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不予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
(四)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
(五)其他认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因信用信息归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第三十一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粮食企业;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异议信用评价结果经核实确与事实不符的,应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经信息提供单位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删除。
第三十二条 粮食企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针对异议申请作出的相关决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部署开展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非法泄露、篡改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工作谋私等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四条 粮食企业应当对申报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内容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非法获取、使用、泄露未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深入报道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加强对失信行为和事件开展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粮食企业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https://www.zhonghongwang.com/show-189-270883-1.html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023/04/23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告知承诺制改革力度,在更大范围和更多领域简化审批,不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便民利企为导向、诚信守诺为支撑,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通过建立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当场许可、监管部门履诺核查三方联动工作机制,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真正向宽进严管、高效便民、公开透明转变,加快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将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范围,编制形成《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事项,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定申请材料,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时,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按照“承诺限期补齐补全、承诺代替申请材料、承诺免于实质审查”三种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后果等,申请人自愿作出限期补齐补全、符合容缺条件、材料真实有效等书面承诺,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证照批文。
(四)制定规范的实施标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方便高效的要求,结合市县审管分离实际,建立本系统统一规范的告知承诺标准,逐项制定告知承诺实施细则,明确承诺条件、承诺内容、承诺书替代的具体材料、履行承诺核查方式、监管主体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五)编制统一的告知承诺文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事项清单》,结合我省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参照《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逐项制定全省统一的告知承诺书,明确事项名称、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前期已制定告知承诺书的事项,要按照《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六)推动线上线下业务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完善告知承诺事项实施清单。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办事指南,推动审批应用系统改造升级,实现一般审批程序和告知承诺审批程序“双轨制”运行,确保线上线下的事项、材料、流程、时限等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
(七)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推送、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工作机制,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将申请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根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在信用平台公告、信用综合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手段,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三、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
(一)严格审核受理条件。申请人自愿按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告知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行政审批实施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办理。
(二)规范审查与决定程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涉及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检验检疫等特殊环节的,一律由审批前实施调整为审批决定后,统一由行业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施。
(三)限期开展现场核查。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平衡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限要求更短的,从其规定。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四)依法追究违诺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行业监管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分级分类监管依据。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意识,把深化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市县审管分离实际,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书编制、监管规则制定等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对本地改革工作负总责,制定本地改革工作方案,于11月底前报送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备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二)严格责任落实。省审改办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本领域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的业务指导,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对工作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级统一部署,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主体,明确时间节点,确保改革落实落地。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改革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认同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北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4日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 2022/10/31 -
专栏 河北省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 | 2022/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