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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9 | 来源 :辛集发布 | 专栏 : 辛集落实政策
辛集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辛集市全部行政区域内全时禁止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包括电子礼炮)。
二、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权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和拒绝上缴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开展禁放宣传,排查处置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主动劝阻、制止或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热线:“961890”群众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辛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